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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培训机构因择校“关系费”生争执,法院:别争了,收归国库!
吕伟与朱杰因民间借贷纠纷,向江干法院提起诉讼。就在两人为案涉款项归属争执不已的时候,法院却宣布:案涉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,所涉款项不受法律保护!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!
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黄武拍胸脯打包票,谎称自己“有关系”“绝对能办成”。但他其实也不过是想趁机捞一笔,并没有所谓的门路。他找到朋友曾某,两人一拍即合,于是通过吕伟、朱杰先后向多位学生家长收取所谓的“关系费”。而吕伟与朱杰在黄武提供的报价的基础上,又私自加价不少,以赚取中间差价。
东窗事发后,黄武、曾某被抓,吕伟担心自己受牵连,向其经手的三位家长退赔了52万元,并取得谅解。
最后,法院判决黄武、曾某犯诈骗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、十年,均并处罚金十万元,没收违法所得。公诉机关因吕伟、朱杰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,决定对两人不起诉。
但吕伟、朱杰两人并未吸取教训、认识到自身错误,吕伟觉得自己退赔52万元吃亏了,要求朱杰返还自己通过其转给黄武的“关系费”,将朱杰告上江干法院,要求返还44.5万元。
法院发出了民事制裁决定书,认为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,因此而取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,鉴于原告吕伟已将其从家长处收取的款项全额退还,作出被告朱杰从中获利的款项予以追缴、收归国库的决定。
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
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
(三)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
(四)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(五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的情形:“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,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、第三人。”
本案中的吕伟与朱杰,明知自己所谋之事依法不能办理,涉案款项属于不法原因给付,法官依照相关法律,作出以上决定。
来源:江干法院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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